
发布日期:2026-04-13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免费在线 编号:CNCA-CGP-13:2020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 2020–08–03 发布 2020–08–03 实施 目 录 适用范围 1 认证模式 1 认证流程及认证时限 1 认证等级与认证依据标准 2 认证单元划分 2 认证申请 3 初始检查 4 产品抽样检验 9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获证后的监督 10 扩大或缩小申请 12 认证证书 13 认证标识的使用 15 14 收费 16 认证实施细则 16 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 17 附录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18 1 1 0 引言 本通则规定了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的通用要求。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依据标准为绿色建材评价标准。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通则及适用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要求 编制具体产品类别的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配套本通则共同实施。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由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发布的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具体产品类别详细的认证范围应按照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 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要求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认证模式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初始检查+产品 抽样检验+获证后监督。认证机构应按照具体产品类别绿色建材 评价标准的要求,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生产现场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或使用环节抽样检验等相关要素,以确定具体产品类别所适用的认证模式。 认证流程及认证时限 认证流程 认证的基本流程包括: PAGE PAGE 10 认证申请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验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注:初始工厂检查包括资料技术评审和现场检查。 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 90 天,包括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合整改、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时, 不计算在内。 认证等级与认证依据标准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按照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要求,将认证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应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要求,并基于认证风险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 的认证单元。 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中 予以界定。 认证申请 申请文件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产品的申请文件清单。申请文件应至少包括: 申请书(应注明所申请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级);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 权委托书等。当委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产品工艺流程图; 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产品质量水平符合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规定的相关标 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由具备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 生产厂按本通则及实施细则要求建立的工厂保证能力 相关管理文件目录; 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 符合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一般要求的其他证明 文件。 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文件齐全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 初始检查 检查准备 检查计划与检查组构成 认证机构应为其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构成时,应基于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 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人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自评估要求及相应证实性资料清单应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并能完整覆盖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等级的全部评价要求。 资料技术评审 评审目的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了解和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的符合性程度,以及企业工厂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件符合本通则及实施细则的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 并进一步识别出后续工厂现场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 2 人日,每增加 1 个 认证单元,相应增加 0.5 个人日。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方、制造商和生产厂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 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绿色建材评价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 的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文件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要求的审查。 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评审时限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认证委托人准备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改证据; 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基本原则 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 符合要求(可在检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①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②产品一致性检查; ③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 于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 或一种以上产品。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附件 1《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对于具体产品类别,其确认检验要求(含检验项目、频次等)或涉及其他工厂保证能力要求的,应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 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 认证产品与申请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认证产品本体或包装上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及 相关标识与申请书或证书的一致性;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与备案产品关键原材料的一致 性; 如涉及其他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的,应在具体产品类别的实 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全部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准验证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对于一般 要求及评价指标要求方面相应等级的符合性情况(抽样检验指标除外)。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其实际内控运行情况,包括涉 及的文件、记录、实物、人员、设备、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进行核查,确认与提交申请文件的一致性。如对于污染物排放,应重点核查生产现场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处置设备及相关文件记录等,以验证所提交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检查人日 原则上,当生产企业已通过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要求的管理体系认证时,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要求见表 1。每增加 1 个认证单元,在表 1 的基础上相应增加 1 个人日。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日数。 表 1 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 企业规模 100 人及以下 101~499 人 500 人及以上 基础人日数 5 6 7 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现场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且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书面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现场检查通过。 现场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产品抽样检验 基本原则 产品抽样检验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 同时进行; 产品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且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具体产品的抽样检验要 求,包括抽样方法(含抽样原则、抽样数量、抽样基数等)、抽样检验项目、要求、方法及判定等。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以下规 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 报告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符合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日前 12 个月内。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后,认证机构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获证后的监督 监督时间 原则上企业获证 6 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 不超过 1 年。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预先不通知: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 实为生产厂、制造商责任的;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 合性提出质疑的;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监督内容 每次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监督的内容应包括: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监督检验; 上一次评价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 和标志使用情况、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 所。每次必查条款为附件 1 的 3、4、5、6、7、8、10、11 条, 对其余条款可适当检查,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条款。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每一单元的认证产品,其余按本通则 7.2.3 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按 7.2.4 的规定进行。企业应对所有单元进行自评,并确保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原则上可抽取 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进行,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产品监督检验 按获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监督检验的其他要求应在遵循本通则 7 的基础上,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监督检查人日 原则上,监督检查人日数应不少于初次人日数的 50%。 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监督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产品监督检验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监督检查通过。 监督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过、或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监督检查结果评定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 可继续保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 11.5 的规定依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 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扩大或缩小申请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认证委托人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产品名称及型号的,认证委托人应从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评价扩展产品与原认 证产品的一致性程度,以及原认证结果对于扩大内容的有效性程度,同时按以下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需在下次监督检查前扩展认证单元的,认证机构应至少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必查条款、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三个方面进行补充现场检查。扩展一个认证单元现场 检查人日数不超过 2 人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认证单元, 增加 1 人日。 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的,要求同 9, 且每扩展一个认证单元,增加 1 人日。 对于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或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 产品及型号的,可酌情增加现场检查人日数。 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或延续申请时减少认证单元的,应酌情减少现场检查人日数。 认证证书 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 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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